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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同 市 温 州 商 会 章 程

(20015年12月17日大同市温州商会第六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章  总  则

******条  商会名称:大同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在大同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指导下,由温州籍在大同的工商业和个体经营户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宗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商会。坚持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的职业道德和商务行为,坚持商业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巩固提高温州人在大同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大同和温州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大同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同市民政局的监督。

第二章  职  能

第五条  商会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的政策、法规,提高会员的法制观念,教育会员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形象,自觉依法经营。

2、经常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经济、文化交往和信息交流,沟通各行业间的经济往来,相互学习交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经营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融资、法规等多方面的服务。

5、引导会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组织会员实施以扶贫攻坚和共同富裕为宗旨的社会光彩事业和公益事业,为促进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6、做好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工作。经常组织会员座谈、交流、保持与会员的密切联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同业关系,增强商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7、教育会员树立“爱国敬业、诚实劳动、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情操;树立为社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的意识;树立为商会健康发展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商会会员分企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商会章程、愿意参加商会活动、自愿申请者,经会长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商会会员。

第八条  商会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3、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4、向商会反映情况,献计献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5、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商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向商会递交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并交回会员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无故不参加商会组织要求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商会会员如有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有违法行为者,经会长会议决定给予教育,通报批评,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商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商会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其职权是:

1、选举或罢免理事。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商会工作任务。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商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人选经推荐协商产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组织制定实施工作计划,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

3、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审定商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在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执行理事会权利,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2、领导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3、批准会员入会或除名。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会长主持******工作,常务会长,执行会长、理事会会长,监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

4、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5、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商会设会长一名、常务会长一名,(兼秘书长),执行会长一名、理事会会长一名,监事会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第十七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会长(兼秘书长),执行会长、理事会会长,监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十八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会长(兼秘书长),执行会长,理事会会长,监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理事会会长,监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会工作有随机决策权,

5、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执行会长负责商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离同期间或在其授权下,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商会常务会长(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商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5、组织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商会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在会长授权下,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6、受会长委托,处理商会有关工作事项;

7、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商会监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对商会的日常事务及商会章程不相符的行为进行监督;

2、对商会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对商会资金的落实及财务支出,财务核算进行监督;

4、定期召开监事会,有责任向商会理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接受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商会经费全部用于办公和各种业务活动,以节约为原则,量入为出,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制度,一支笔审批,专款专用。会计资料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商会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会计法》办事。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商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八条  商会党风廉政建设基本要求

1、商会党支部负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工作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认真做好各项检查工作,确保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同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2、商会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学习,增强公仆意识,强化自律、自警和自省,以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思想意识,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

3、充分发挥纪检委员、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一把手”权利行使的约束。对于商会的会费支出情况,监事会长要亲自签字审核;纪检委员要******实施监督,强化对主要领导的约束和监督工作,建立长效的约束机制。

4、凡商会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领导要组织会议,做到共同研究,集体决策,确保决策的正确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5、凡经常务会研究的问题和事项,须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报告,并以社会网站和商会微信群向社会公众和会员公布,接受社会公众与会员的监督。

6、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五严禁”制度:

(1)、严禁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

(2)、严禁商会领导或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等问题。

(3)、严禁出现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问题;严禁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博览会等活动为借口,向会员企业派捐索贿、强拉赞助等问题。 

(4)、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5)、严禁向会员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严禁向会员企业强制收取会费。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商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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